2022年5月19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柱县坌处镇少数民族村寨三门塘村公开审理。经查,2021年3月至4月,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利用渔网多次在天柱县白市村清水江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4000元。天柱县人民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同时判决杨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12000元。这件案件的审理不同以往,是在巡回法庭进行室外庭审,邀请了当地村民进行庭审旁观,用身边的人和事,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促进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很有教育意义,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把“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并依托“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知识产权日”等活动载体,全面提高普法的计划性、系统性、科学性,有效发挥检察机关释法普法的职能作用。(杨长霖、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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