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案可以通过司法确认促进当事人修复生态。为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该院充分履行职能职责,积极主动与农业农村局、所在地乡政府、村委会协调,与毛某某沟通,讲明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多次组织双方就生态修复补偿协议进行磋商,最终促成毛某某主动与侵权行为地乡人民政府达成生态补偿协议,并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司法确认,确保生态修复协议上升为司法文书得到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是监督之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本目的是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依法通过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促进全县生态建设,实现保护公益的司法成本最小化。(欧 辉)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