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某系从事建筑行业人员,2018年6月经中间人莫某某介绍承包杨某某内部承包的工程,吴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后,扣除吴某某预支和已支付的工程款,尚余1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在吴某某催讨欠款过程中,一封莫某某从狱中写的信件让杨某某付清吴某某的工程款犯了难。因吴某某在领取工程款时系莫某某在杨某某处签字认领后代为转交吴某某,莫某某在信中告知杨某某需经得其同意后方能付清工程款。为此,杨某某顾虑莫某某出狱回来后产生矛盾,遂未支付吴某某工程款,吴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经核查案件情况,杨某某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全额支付吴某某工程款,该案争议在于莫某某的信件要求杨某某暂不支付该工程款,杨某某害怕莫某某出狱后找麻烦。为切实打消杨某某顾虑,法官提出以通过法院对公账户支付工程款的建议,双方均接受该种方式解决争议,一个因信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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