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被告石某某到岑巩县某灯具店购买照明灯具,赊账2万余元。经原告方多次催告,被告石某某于2019年10月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1.4万余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仍未果,遂将其诉至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和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但考虑到被告人在外地,因疫情影响无法赶回,承办法官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在线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石某某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货款。
在此,法官建议:做买卖,要讲诚信,简单事情简单处理,否则将会被起诉到法院,增加自己的诉累,甚至成为法院的猎赖对象。(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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