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6日凌晨与7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彭某2人驾驶一辆无牌长安面包车窜至贵州省天柱县某煤矿地,两次分别将3400多斤、3800多斤生锈铁质物品盗走,后销赃至湖南省会同县,两次获利4700余元、5100余元。
2021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彭某与被告人龙某3人分别驾驶无牌长安面包车和大众小轿车窜至贵州省天柱县某煤矿地,将4700多斤生锈铁质物品盗走,后销赃至湖南省会同县,获利6470元。
判决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人民币五千元不等。
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赃物折价款;对涉案手机二部、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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