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系朋友关系,杨某乙因需要购买采矿设备,向杨某甲借款。经法院调解后,杨某乙仍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杨某甲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借款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乙偿还了2万余元便和杨某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杨某乙却未按期履行。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杨某乙满口答应却一拖再拖。
12月20日,因杨某乙再次拖延履行,执行法官整装带队前往三穗县的杨某乙家中,杨某乙看到突降家中的执行干警瞬间慌了神,知晓自己的拖延术已失效。执行法官将其拘传至锦屏法院接受询问,一开始,杨某乙仍表示没有钱履行,随便拘留就拘留。执行法官严厉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杨某乙迫于法律权威积极向亲友筹钱履行了15000元,并承诺年底前偿还剩余借款。看到杨某乙诚恳的态度,杨某甲同意杨某乙年底偿还并请求法院暂不要拘留杨某乙。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不可取,不逃不避才是被执行人的正确姿势。(王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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