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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买!贵州这42批次农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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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31 13:09:20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2167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42批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习水县贵州黔山逍遥鸡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汇川区贵州凤鸣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赤水市周文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和1批次普通白菜,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黎平县姜清香(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结球甘蓝,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三穗县杨胜海(养殖户)生产的2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天柱县袁南云食用菌种植场生产的2批次平菇,经检测发现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施秉县潘长英(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和1批次青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岑巩县天马镇吴氏水果种植家庭农场生产的1批次普通白菜,经检测发现溴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凯里市贵州和优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提子,经检测发现三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台江县排扎村富强莲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小白菜和1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丹寨县吴康桃(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都匀市刘本勋(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和1批次莲花白,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都匀市刘运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莲花白,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福泉市田茂林(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三都自治县韦朝香(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菜薹,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三都自治县莫际琼(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菜薹,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三都自治县韦银珠(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菜薹,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贵定县班春霞(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和1批次菠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贵定县刘学良(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氟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龙里县包良琼(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氟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龙里县李兴堂(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氟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龙里县陈国林(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龙里县杨涛(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罗甸县刘汉珍(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莴苣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罗甸县刘仁芬(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青菜,经检测发现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罗甸县刘仁水(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溴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罗甸县吴立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大白菜,经检测发现氟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都匀市刘运明(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茼蒿,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玉屏县易贤波(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玉屏县龙必勇(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萝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一、思南县腾凤召(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二、江口县张爱花(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包菜,经检测发现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三、江口县杨小亚(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溴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四、万山区张珍仙(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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