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判处被告人邹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邹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二被告人系父子关系,家住三穗县雪洞镇。2020年4月,被告人邹某1因常有老鹰吃家里养的鸡,便想将自己的射钉器改装为枪支用来打老鹰,并将该想法告知了儿子邹某2,还要求邹某2在网上给其购买枪支配件来改装。邹某2在明知邹某1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购买了射钉器、枪管、激光瞄准镜、射钉弹、钢珠弹等配件邮寄给邹某1,邹某1用上述配件及之前持有的射钉器制成枪支一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三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1、邹某2通过购买配件将射钉器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某1系犯意的提起者,并负责枪支的组装,系主犯;被告人邹某2在邹某1授意下,帮助其在网上购买组装枪支的配件,系从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制造枪支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且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稍有不慎就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