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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黔东南这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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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06 13:58:09  来源:剑河县纪委监委网站  

  为有效预防剑河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和酒后发生的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执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对7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1.剑河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二级警长宋顺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殴打他人问题。

  宋顺清于2017年6月7日1时40分,在沪昆高速公路1638公里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宋顺清于2021年4月29日,在仰阿莎街道校场二路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5日,宋顺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剑河县太拥镇久仪村党支部党员王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9月26日22时51分,王凯在校场坝加油站前100米处(上瑞线1837公里加900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15日,王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剑河县岑松镇南岑村党支部党员肖世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1年3月20日21时18分,肖世奎在金山大道9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0日,肖世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剑河县南寨镇反皓村党支部党员吴昌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吴昌发于2020年1月1日20时12分,在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路段2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吴昌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剑河县南寨镇南包村党支部党员杨秀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杨秀良于2020年10月30日20时34分,在清江路校场四路路口路段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杨秀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小稿午村党支部党员吴光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5月8日21时4分,吴光邓在清江路仰阿莎广场路口路段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1月20日21时24分,吴光邓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再次于台江文昌东路、林业局路口9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吴光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剑河县柳川镇公俄村党支部党员刘剑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刘剑平于2020年5月9日20时40分,在清江路仰阿莎广场路口路段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7日,刘剑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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