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谢某诉被告韦某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该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收条证据证明二原告已于2020年11月4日支付了案外人闻某俊股份转让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2500元,经承办法官核实,二原告仅支付了案外人闻某俊12000元,尚有20500没有支付。黎平法院认为,二原告在没有全部支付案外人闻某俊案款的情况下,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且浪费了司法资源,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属虚假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陈某、谢某各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当法官宣布处罚决定后,陈某当即交付罚款3000元,并为此表示道歉。
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罚款决定书,旨在警示诉讼参与人要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 刘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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