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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等罪,黔东南这 4 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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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6 11:44:36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被告人姚红吉(曾用名姚祖吉、绰号“姚不动”),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锦屏县**镇**社区**号附**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成文(曾用名姜程文、绰号“姜山”),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贵州省锦屏县**镇**社区**号。1997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6月21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佘定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贵州省锦屏县**镇**社区**号。1983年11月24日因犯流氓、伤害、盗窃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8日释放;2005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8日释放;2013年5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贵州省锦屏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红吉、姜成文、佘定华、龙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姚红吉、姜成文、佘定华涉嫌敲诈勒索罪,姚红吉、佘定华、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姚红吉、姜成文涉嫌抢劫罪、高利转贷罪,姚红吉、佘定华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姚红吉涉嫌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以来,被告人姚红吉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锦屏县境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提供资金给姜成文、佘定华、龙某甲等人进行非法放贷。之后,笼络姜成文、佘定华为其索债,逐步形成了以姚红吉为纠集者,姜成文和佘定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锦屏县区域内通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非法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一)抢劫罪

  2014年11月12日,姚红吉为索取非法发放给杨某甲的高利贷,纠集姜成文到杨某甲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并对杨某甲进行搜身,同时在其住宅内翻找财物,后将杨某甲身上搜到的手表一块、港币1000余元及在其住宅内翻到的茅台酒一瓶、大益普洱茶一盒抢走。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茅台酒、大益普洱茶价值共计人民币701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2年10月28日,姚红吉为索取非法发放给龙某乙的高利贷,纠集姜成文用车将龙某乙带至锦屏县三江镇老码头实施威胁,龙某乙在与姜成文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被迫写下欠姜成文2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才得以脱身。

  2、2013年7月16日,姚红吉为索取非法发放给田某某的高利贷,纠集姜成文在锦屏县三江镇体委门口对田某某进行拦截、拉拽和殴打,田某某在已经偿还完所欠姚红吉的全部非法高利贷的情况下,仍然被迫写下欠姚红吉20万元的借条一张。因姚红吉多次催债,2013年底田某某迫于无奈归还姚红吉3万元。

  3、2014年11月12日,姚红吉纠集姜成文驾驶贵A****8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强行将杨某甲带至锦都大酒店路段,杨某甲在与姜成文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被迫写下欠姜成文3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才得以脱身。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2年5月14日,姚红吉以龙某乙欠其高利贷为由,强迫龙某乙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意图非法侵占龙某乙正在居住的位于锦源家园一单元501号商品房。后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初期间,安排佘定华及其妻杨某乙到该房屋内居住。之后,佘定华又安排其前妻陈某某到该房屋内居住。其间,龙某乙换锁,之后佘定华在姚红吉的指使下换锁。

  (四)强迫交易罪

  2013年2月5日,姚红吉以龙某乙欠其高利贷为由,带人到龙某乙家中逼迫龙某乙写下一张借到姚红吉50万的借条,并约定若不按时还款,将锦源家园一单元501号商品房转让给姚红吉。之后,姚红吉为了达到该房屋转让的合法化,多次强迫龙某乙写下承诺、承诺书、再次承诺书、补充协议及房屋转让补充协议等,并于2015年8月5日再次迫使龙某乙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经锦屏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认定:该房屋在2012年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49248.14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集非法放贷资金,姚红吉以“投资”为幌子,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信息,自己直接或通过他人,以高额利息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姚红吉先后向某甲庚、马某某、段某某等34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262.27万元,已还款人民币630.760621万元。

  (六)骗取贷款罪

  1、2011年6月21日,姚红吉与妻子莫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锦屏县红星桥机制砖厂”扩大生产规模(建窑棚和购买砖机)的贷款用途,提供营业执照、贷款支用报告书等虚假贷款材料,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锦屏县支行贷款100万元。

  2、2013年11月5日,姚红吉与妻子莫某某通过虚构“**旅社”装修的贷款用途,提供装修合同、家装工程概算书等虚假材料,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行获取抵押贷款110万元。

  3、2013年12月3日,姚红吉通过虚构购买材料的贷款用途,提供商品采购合同、工程师资格证书等虚假材料,骗取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贷款400万元。2015年11月24日,姚红吉对该笔贷款中的370万元进行续贷。

  (七)虚假诉讼罪

  1、2010年12月3日,李某某向姚红吉借款10万元,冉某某、侯某某夫妇为担保人。2016年1月6日,姚红吉在冉某某担保责任已过的情况下,将冉某某起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为让冉某某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姚红吉与该案主审法官姜某丙(另案处理)串通,导致冉某某的担保责任继续在担保期限之内。2016年6月1日,锦屏县人民法判决李某某、冉某某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6月2日在锦屏县人民法院庭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冉某某夫妇承担27万元,从2018年2月起每月偿还1700元。

  2、2016年3月21日,姚红吉向锦屏县人民法院起诉杨某甲归还借款人民币210万及利息。2016年5月13日,姚红吉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并捏造虚假的合伙关系,提供虚假《地材采购合同》,请求判令杨某甲支付姚红吉合伙投资款、收益款500万元及利息。2016年8月8日,姚红吉再次捏造虚假的合伙关系,并提供虚假《地材采购合同》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杨某甲支付原告合伙投资款和收益款500万元及利息。2017年2月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姚红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八)寻衅滋事罪

  1、2014年7月23日,姚红吉为追讨非法发放给王某甲的高利贷,在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美罗家纺”门口对王某甲实施辱骂、殴打;之后又于2015年夏,在凯里市公安局大十字派出所路口对王某甲实施拦截讨债,后在杨某丙等人出面干涉后王慧方得以脱身。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佘定华为追讨其岳父杨某丁、岳母罗某乙非法发放给彭某甲的高利贷,在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冷饮店门口对彭某甲实施辱骂、殴打,逼迫彭某甲写下3.3万元的借条才让其离开。

  3、2015年6月份的一天,佘定华为追讨非法发放给彭某乙的高利贷,驾车在锦屏县三江镇龙拉村天堂坳路段将彭某乙所驾车辆截停,对彭某乙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直至彭某乙承诺还款才让其离开。

  4、2015年5月23日,姚红吉向杨某戊非法发放高利贷30万元,向某乙为担保人。2016年6月29日上午,姚红吉为追讨该笔非法高利贷,纠集佘定华在锦屏县水利局门口对向某乙实施拦截、围堵,逼迫向某乙向姚红吉写下31.5万元的借条才让其离开,导致向某乙由担保责任人变为直接债务人。

  5、2016年12月的一天,佘定华为帮助姚红吉向向某乙追讨上述债务,在锦屏县移动公司路段对向某乙实施拦截,后电话告知姚红吉,随后姚红吉到场对向某乙实施拦截、围堵,直至向某乙家人答应还钱才让其离开。

  6、2016年12月30日,姚红吉带人到锦屏大酒店向某丙追讨非法高利贷过程中要求罗某丙与其清算被罗拒绝后,便对罗某丙进行辱骂,同时还威胁叫人对罗某丙进行跟踪,迫使罗某丙向其写下1630万元欠条一张、签订租赁锦屏县大酒店二期B栋第3层到第10层38年的房屋租凭协议一份。

  7、2018年1月31日早上7时许,佘定华驾驶贵H****6号车辆违停,被锦屏县公安局交警依法张贴罚单,佘定华为发泄不满情绪,在锦屏县风雨桥头公然辱骂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

  二、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违法事实

  1、2013年11月5日,姚红吉、莫某某以红云旅馆虚假装修合同、虚假流水等材料从锦屏县农业银行贷款110万元。姚红吉获取贷款后转贷给范某某10万元,月息5000元,获利3万余元。

  2、2013年夏,姚红吉为向龙某丙追讨高利贷,纠集姜成文到凯里去向龙某丙索债,二人开车追逐龙某丙驾驶的车,从凯里市城区追逐到高速上。

  3、2013年的一天,姚红吉纠集姜成文到杨某甲老家向杨某甲索债未果,姚红吉当起杨某甲父亲杨某己的面大声辱骂杨某甲。

  4、2016年6月1日,姚红吉为了让佘定华帮其去向某丙追讨债务,在佘定华、罗俊二人并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捏造了罗某丙欠佘定华10万元债务的事实,并通过向某丙威胁关停其正在施工的锦屏大酒店在建工地电力的方式,要求罗某丙向其写下欠佘定华1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于2018年11月1日将该笔虚构债务连同罗某丙欠其的其他非法债务一起起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要求罗某丙偿还。

  三、龙某甲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9年初,姚红吉、龙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商议,由姚红吉提供资金给龙某甲等人非法放贷,所得利润三人分成。后龙某甲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实施了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1、2009年的一天,龙某甲在锦屏县三江镇红星桥追讨非法发放给周某某的高利贷未果后,对周某某实施殴打。

  2、2009年的一天,龙某甲为追讨非法发放给龙某丁的高利贷,在锦屏县民族中学门口将龙某丁开的出租车截停,逼迫龙某丁将出租车开至锦屏县烈士陵园门口对龙某丁实施威逼、打骂,并迫使龙某丁写下一张4万元借条。

  3、2010年的一天,龙某甲为追讨非法发放给潘某某的高利贷,叫潘某某到锦屏县迴龙山殡仪馆路口见面,后对潘某某实施威胁、拉扯、推搡等行为,导致潘某某的短袖T恤被扯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交的茶叶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借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龙某乙、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红吉、佘定华、姜成文、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湘金鉴字[2020]第06号鉴证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姚红吉为纠集者,被告人姜成文、佘定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先后作案18起(其中犯罪行为14起,违法行为4起),严重影响了锦屏县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被告人姚红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红吉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成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成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佘定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定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龙某甲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对他人实施辱骂、拦截、殴打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芝玉、杨承云张忠芳、杨荣欣、舒彩芝

 

  检察官助理:王道勇、钱滢赣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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