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为点蝇头小利把“两卡”借给刚结交的“大哥”使用,结局惨了……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12-15 13:17:5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锦屏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饭局上认识“某老板”(该老板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姓名)。

  因感觉到“投缘”,接下来彼此相互联系。在之后两天的时间里,这位“老板”带宋某某等人在锦屏县内出入酒吧、饭店,吃喝玩乐,好不惬意。

  两天后,这位老板提出,借宋某某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等身份信息用于资金转账,并答应支付500元的“好处费”。

  宋某某看到该老板出手阔绰,认定他就是自己的“大哥”了,毫不犹豫去办了一张银行卡和电话卡交给老板“大哥”使用。“大哥”确实没有失言,给了他700元作为回报。

  但再过两天后,宋某某便联系不上老板“大哥”了,至今未索回银行卡和电话卡。据统计,宋某某交给该“老板”使用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高达400万余元。被抓获后,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检察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对你好,你以为的大哥义气,也许会送你进监狱,必须要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严格遵守银行规定,注意履行持卡人义务,不随便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轻易将银行卡密码及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吴娟)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锦屏县文化馆喜获全省“群星奖”三等奖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