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饭局上认识“某老板”(该老板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姓名)。
因感觉到“投缘”,接下来彼此相互联系。在之后两天的时间里,这位“老板”带宋某某等人在锦屏县内出入酒吧、饭店,吃喝玩乐,好不惬意。
两天后,这位老板提出,借宋某某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等身份信息用于资金转账,并答应支付500元的“好处费”。
宋某某看到该老板出手阔绰,认定他就是自己的“大哥”了,毫不犹豫去办了一张银行卡和电话卡交给老板“大哥”使用。“大哥”确实没有失言,给了他700元作为回报。
但再过两天后,宋某某便联系不上老板“大哥”了,至今未索回银行卡和电话卡。据统计,宋某某交给该“老板”使用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高达400万余元。被抓获后,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检察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对你好,你以为的大哥义气,也许会送你进监狱,必须要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严格遵守银行规定,注意履行持卡人义务,不随便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轻易将银行卡密码及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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