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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一石材厂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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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1 13:44:55  来源:锦屏县人民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长期拖欠的民工工资得到清偿。

  吴某等3名农民工受雇于欧某经营、登记在其妻陈某名下的石材加工厂(已于2020年10月注销),从事大理石加工劳务。因欧某一直拖欠工资未付,吴某等人于2020年10月21日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欧某、石材厂应支付吴某等3人7000元至28000元不等的工资。调解书生效后,欧某及石材厂登记人陈某不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吴某等人陆续向锦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案件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法官十分重视,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沟通,但欧某拒绝到场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调查寻找未果。在欧某躲避执行的不利情况下,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石材厂登记人陈某(系欧某之妻)与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根据这条线索对陈某展开了调查,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迅速将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要求欧某之妻与欧某到锦屏县人民法院处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与欧某二人讲法释理,阐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后,欧某表示愿意支付3名农民工工资,但在承诺的期限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即强制扣划陈某的存款支付给民工,至此,吴某等3人工资已全部兑现。

  登记在陈某名下的石材厂虽已于2020年10月注销,但石材厂经营期间应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陈某作为石材厂登记的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注销后,应承担石材厂的责任,其拒不履行,故法院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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