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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系同胞亲姐妹,潘某甲于2015年在锦屏县三江镇清江大厦2栋6楼经营其宾馆,潘某乙于2017年亦同在清江大厦3栋11楼经营其宾馆时,二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各自的宾馆内,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收取“提成费”,曾被公安机关查处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但二被告人不思悔改,被处罚后继续在各自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不法勾当。潘某甲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介绍容留不法人员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潘某乙在2020年期间多次介绍容留不法人员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二被告人从中分别收取非法利益。
卖淫嫖娼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败坏社会风气,有辱妇女心身和有损身体健康,严重违背道德和法律规范。严惩“黄赌毒”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是我国刑事司法一惯坚持的原则。检察官提醒从事旅馆经营应依法依规经营,而利用经营场所提供违法犯罪,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者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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