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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这个“碰瓷”团伙在贵州毕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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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31 10:23:35  来源:大方检察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涛、杨登发、周骄、卢康威、高文涛、章甜、曹彬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吴海与张伦亮、杨涛等人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没有购买保险等违章车辆为目标,故意驾车制造对方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并利用对方司机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担心被交警处罚的心理,先后多次敲诈他人钱财。

  其中,吴海涉案金额为 168540 元、杨涛涉案金额为 107480 元、杨登发涉案金额为 74680 元、张伦亮涉案金额为 52460 元、高文涛涉案金额为 32800 元、卢康威涉案金额为 27600 元、周骄涉案金额为 20060 元、章甜、曹彬涉案金额为 1666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涛、杨登发、周骄、卢康威、高文涛、章甜、曹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没有购买保险等违章车辆为目标,故意驾车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担心被处罚的心理,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伦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登发、高文涛、卢康威、章甜、曹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涛、高文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涛、杨登发、周骄、卢康威、高文涛、章甜、曹彬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其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伦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杨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杨登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周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卢康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高文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章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曹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涛、杨登发、周骄、卢康威、高文涛、章甜、曹彬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对高文涛的作案工具克莱斯勒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曲解释》《法释 [ 20l3 ] I0 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教额较大 " 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干元;具有法释 ( 2013 ) 10 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 " 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 " 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起点为人民三十万元。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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