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有效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双贯标 " 要求,我中心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起,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一、将按月对冲还贷方式由报账式调整为直冲式,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的资金不再划入职工签约还贷银行卡,改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直接扣划还贷。即在每月指定的还款日从已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的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直接扣划还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划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数的,差额部分仍需职工在约定还贷银行卡中补足,由我中心在每月指定的还款日统一扣划。
二、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4 日已从贷款职工约定还贷银行卡中扣划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资金,4 月 10 日由签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报账。
三、已签约按月对冲还贷的住房商业贷款(含我中心发放的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还贷方式仍采用报账式,报账日期为每月 10 日。
四、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是一项便民服务措施,受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日期、信息系统运行、银行资金结算及法定节假日等影响,可能无法确保指定还款日及报账日资金能准时到账,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的职工充分预估资金到账滞延影响,在约定还贷银行卡中预留足额资金,避免产生贷款逾期。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上述业务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 12329-5 热线。
特此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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