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该院正在执行一起龙某灿、申某杰申请执行成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拒不返还介绍费一案。在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介绍下,龙某灿、申某杰与第三人锦屏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中介服务费10万元。当天,该公司工作人员将10万元转给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合作中止,但该款公司一直拒不返还给龙某灿、申某杰。2020年6月16日,经锦屏县法院判决,由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返还龙某灿、申某杰中介服务费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判决生效后,在主动履行期限内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本院进行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仍拒不回信,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向成都市当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得知,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原登记住址已人去楼空,现已由其他公司承租,公司法人电话为空号,经当地人民法院查询,该公司也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车辆、保险及银行存款等,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又及时与原登记住址的物业公司人员联系,确认该公司确实已不在原址,公司负责人也无联系方式,案件一时限入僵局,无法执行。
“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把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局、院领导对此案提出了要求,同时多方再查询该公司财产线索,特别是查找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经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多次联系,终于找到了当时经办该事的公司代理人张某,添加微信,并电话敦促公司及时还款,否则将对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同时鉴于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拟对其罚款50000元。此后两天,执行法官两次再敦促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严重后果。终于,3月22日上午,接到了张某上述的电话。到上午11时,省法院反馈信息,“龙某法官,您办理的(2021)黔2628执11号案件,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102550元(含1400元执行费),请及时处理。”每一位执行法官,最开心的莫过于收到这条短信了。
申请执行人填写领款单
编后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的,依法予以处罚。本案被执行人成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慑于法律权威,在法院告知其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将对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罚款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主动履行的义务,再次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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