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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社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潘社莲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潘社莲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潘社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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