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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安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潘某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伙同杨某付(另案处理)、潘某你、杨某荣等人窜至黄平县翁坪乡某村大姐夫杨某权家,解决其姐夫杨某权和大姐杨某三吵架打架之事。到后被告人杨某安看见大姐杨某三被打伤的伤情后,一气之下,责令侄子杨某成去找其父杨某权回来。杨某权从其堂哥杨昌其家回到自家门口时,被告人杨某安上前用双手抓住杨某权的衣领,并在杨某付的配合下将杨某权抱摔在地,杨某权倒地后,杨某付也对杨某权拳打脚踢。被告人杨某安抬脚朝杨某权的胸腹部猛踩乱踢,其妻潘某衣从旁边的牛圈边拿来一块牛圈栏板朝杨某权的双腿和头部肩部猛打。杨某三从家里拿来一把小铁锤对杨某安等人说:杨某权就是用这把铁锤打伤我的。杨某安接过小铁锤,不顾旁人的劝解和杨某权的求饶,手持铁锤朝杨某权的腰部打几下,并扬言说:“打死人,我去坐牢”。杨某权被打得仰躺在地大呼“救命”。当群众和村干闻讯赶来后,杨某安才停止打人。杨某权被打伤后,当日被送到黄平县医院医治。
经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权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安、杨某付、潘某衣与被害人杨某权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主动赔偿杨某权的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0000 元人民币,并支付杨某权住院治疗的全部医疗费,取得被害人杨某权的谅解,被害人杨某权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与被害人杨某权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引发,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知晓大姐被被害人打伤后,出于义愤才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现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安、潘某衣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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