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界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内容。
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
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等。
贵阳市医保局提醒,发现欺诈骗保行为,社会各界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电子邮箱、APP等方式进行举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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