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遵义交管局出台新规:举报非法代办有奖,最高2000元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8-09-06 09:01:29  来源:遵义交警微信公众号  

  9月5日,遵义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群众举报非法代办奖励工作规定》,明确了举报非法代办的违法种类。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群众举报非法代办奖励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黑中介”非法代办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非法代办,净化交管业务窗口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公安交管业务大厅的举报与奖励工作;本规定所指非法代办是指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从事有偿代办服务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举报奖励非法代办的违法种类 

  (一)一般非法代办行为 

  1、代理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审验、更换、补办业务的。 

  2、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办机动车行驶证、补办机动车所有权证、办理机动车抵押或解除抵押。  

  3、代理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违法。

  (二)严重非法代办行为

  1、代理机动车所有人新车上户检验、二手车过户检验、异地转籍检验。

  2、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开展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货车、特殊作业专用车等车辆的年检。

  3、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更改外观及其他参数。

  4、非法买卖记分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代办行为

  第四条 奖励规定

  (一)对于举报一般非法代办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

  (二)对于举报严重非法代办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举报公安民警或协辅警与非法代办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易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五条 举报途径

  (一)举报联系电话:0851-28682315 / 0851-28682300

  (二)举报邮箱:zyjjjbjd@sina.com

  (三)关注“遵义交警”二维码:

  第六条 被举报的非法代办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查处,涉嫌刑事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送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代办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代办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违法举报核实后5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举报人应当接到奖励通知后5日内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资料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非法代办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四)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行为发生在其工作区域内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符合证据要求、能基本认定非法代办事实的图片、视听材料线索,便于调查核实。

  举报人不得采用危险方法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中介代办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干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代办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代办行为案件建立台帐,规范管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接到非法代办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社会负面影响,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责任编辑:龙庆洋【收藏】
上一篇:贵州导游向旅游者兜售商品?省旅游发展委表态:零容忍
下一篇:贵州疾控中心提示:9月,这些疾病要预防!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