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东风镇某村一名杨姓女子从威宁购买毒品到六盘水贩卖。接到举报后,办案民警精心布控,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县境内一酒店附近将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并将其控制至办案车辆上带回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区进行调查。
在带回办案区途中,杨某趁人不备将一坨外包装物为黑色丝袜内包装物为黑色塑料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藏匿于警车坐垫下,被民警检查车辆时发现。经称量,该坨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40.08克。
带回办案区后,办案民警依法对杨某进行人身检查,检查时杨某将其捏在手里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的黑色塑料包装物捏破,又将包装物扔在地上,致使部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撒落在地,民警随即将撒落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收集提取。经称量,杨某扔在地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8.37克,遗留在手里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16克。
经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59.61克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经过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威宁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态度及前科情况,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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