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司机驾驶的是一辆出租车。
2018年1月17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出租车在县城中心区域载客,一名乘客上车后先是闻到车里有很浓的酒味,后又发现驾驶出租车的司机操作有些迟钝,路线行径不平稳,且司机醉态明显,该乘客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将此情况告知交警。当出租车行驶至苗疆东大道0km+100m处时,司机张某某就被台江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竟高达307.85mg/100ml。
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酒醉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然而,张某某在明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常识下,却枉顾我国法律规定,漠视群众生命安全,在醉酒得如此严重情况下仍驾驶出租车在人群密集的街道上行驶,幸亏车上的乘客及时报警,否则将会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
最终,台江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蒙青)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