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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林业局原局长、副局长等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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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9 09:46:5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某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此,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林业领域系列案件已全部宣判完毕,共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项目承包商5人。

  杨某旺,系剑河县林业局原局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剑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之后,该院以杨某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杨某旺在其担任剑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万元,并在“2011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中,伙同项目承包人龙某远、林业局财政股原股长郑某汉,将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报验收合格面积套取来的项目资金以及从承包人龙某远处返还来的项目补贴款存入“小金库”,三人将“小金库”中的31万元予以侵吞。

  在该系列案件中,还有剑河县林业局原副局长罗某明、项目办原工作人员龙某分别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承包人龙某远获取森林抚育项目承包、实施和验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分别收受贿赂6.2万元和8.9万余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该系列案件中被判处刑罚的5人,他们有的是机关领导干部,有的事业有成、生活幸福,却因控制不住自己的贪欲,向民生资金伸出了欲望之手,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上了贪污受贿的歧途,最终身陷囹圄,断送了美好前程和自己原来用双手创造的幸福生活。(彭杨)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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