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寨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局长杨某某收受“感谢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杨某某在担任丹寨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获得省内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帮助相关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使相关企业顺利通过上级审批,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事后,收受相关企业主“感谢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5年。(通讯员 王定玺 黎应洪 吴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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