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三天前已交足了房费,到退房时却被告知要额外补交十元钱,“这种中途涨价行为,令人气愤。”从昆明来贵阳旅游的付小姐向本报反映此事。
来贵阳之前,付小姐就在网上预订了位于贵阳宝山南路的一家连锁快捷酒店的经济房,10月2日付小姐来到贵阳,就在该酒店前台付清了三天411元的房费,并交了100元的押金。10月5日,付小姐到前台退房并要求取回押金,被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知,付小姐需要再补10元房费才可以退房,理由是在付小姐入住的几天中房费涨价了。
记者电话联系了付小姐曾入住的这家快捷酒店,该酒店工作人员承认,的确在付小姐退房时加收了10元钱的房费,“中途额外收费”是总部的规定,他们只是连锁酒店没有定价权。
●律师观点
“酒店的行为违约。”在贵阳从事法律工作的小吴认为,付小姐和酒店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付小姐已经交了房费,那么酒店就应该按照当初的价格履行合同,加收房费是种违约行为,也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单方面涨价没有法律依据,付小姐完全可以拒绝交那10元钱,对于酒店额外收费的事情,付小姐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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