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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见义勇为保护奖励《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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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26 09:19:06  来源:贵阳日报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将使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保障性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草案,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特别情况不超过2年;对拟确定的见义勇为,若无特殊情况,确认机构应当将人员名单、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的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工作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来源的,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优先救助。

责任编辑:石小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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