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协议》,因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2011年9月28日,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向六枝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能源有限公司、甘某、王某返还预付购煤款810.91963万元。2011年11月7日六枝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由王某、甘某在2011年11月20日前给付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购煤款810.9196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甘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六枝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甘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执行案陷入僵局。经多次查询,最终查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0万元、在某煤矿持有30%的股份。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六枝法院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0万元,查封两被执行人在该煤矿的所持股份。之后,两被执行人以煤矿已转让给杨某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对此,六枝特区法院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中查实,涉案煤矿款项未付清,且未过户给杨某。执行和解中,三方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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