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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起实施!导游强索小费、强迫购物或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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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19 14:53:53  来源:  

  6月18日,贵州省旅游局针对全省各市州地旅游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旅游法》培训。

  中国首部旅游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旅游法》分为10章,共112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导游强索小费、强迫购物或将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背景:旅行社强迫购物,导游强索小费行为即使被证实,除了承担舆论压力,往往并无实际处罚。

  《旅游法》规定:对导游索取小费将负法律责任。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另外,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都将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严格控制低价陷阱 零价团、一口价团有望被取缔

  背景:“零负团费”、“一口价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包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要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当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以上规定。

  该《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与旅游监督管理 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背景:在旅途中遭遇黑导游、被甩客等应该找谁投诉?目前消费者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点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游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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