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街上路人打电话声音大,数名酗酒青年围殴路人。7月17日,岑巩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岑巩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与蒲某、姚某、龙某、龙某某、杨某等人在饭店喝酒后上街游逛,遇到了被害人田某、田某某正在街边给摩托车加油,李某某嫌正在打电话的田某某声音大,便上前去叫田某某说话声音小些,田某某没有应答,李某某恼羞成怒打了田某某一耳光。田某见田某某被打后,起身责问李某某,李某某对田某踢了一脚。随后,蒲某、姚某、龙某、龙某某、杨某等人与李某某一起对田某、田某某进行围殴。在不远处的陈某(女)看到好友田某、田某某被李某某一伙殴打后,过去劝架也遭到了殴打。经一番挣扎,被害人田某、田某某、陈某三人才摆脱李某某一伙的围殴。经法医鉴定,田某某为轻伤,田某、陈某为轻微伤。同时,被害人的手机、摩托车也遭到李某某一伙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蒲某、姚某、龙某、龙某某、杨某五人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岑巩县公安局移送至岑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了以上判决。(刘永金 张雪)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