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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重构同业业务模式 权限上收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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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0 16:12:4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不出意外的话,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将于年内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

  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市场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出台早有预期。作为同业存款的一种替代品,其进步主要不在于定价机制,而在更加标准和可流通。未来发展成熟,能够为一般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提供重要参考。”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其团队最新研报中如是指出。

  这恰是同业定期存单之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所在。12月9日,按照多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分析,根据监管层的既定策略,下一步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将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转向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开放,而如果条件成熟,未来NCD可能还要面向个人投资者。

  至于发行主体,未来也有可能从“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至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当然这个节奏可能要更加晚一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带来负债端的冲击或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更加积极主动的负债调整已是不可避免;同时,NCD的出现将意味着当前方兴未艾的同业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同业模式的转变,关键点仍然在于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性。传统的同业业务更多的在场外进行,且权限多已下放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按照目前备案制的设想,未来同业存单业务有可能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总行。

  “未来总行有可能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的权限,这对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业务结构、同业业务模式、分行的收入结构都会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影响。”一位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是分析。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在10%-15%之间,此类存款在2005年已经实现市场化定价。

  是否纳入存贷比?

  前述办法对同业存单发行人、交易场所、交易主体、期限、信披等作了一系列说明。

  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其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正如前文所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挤在交易之外。

  至于同业存单发行管理方式,《办法》规定“余额管理、央行备案”的做法,即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相比上述制度安排,市场可能更加关注同业存单的性质界定,即同业存单是否被视作同业存款,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及纳入存贷比考核。

  《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安信证券也认为,在缴存和存贷比考核方面,同业存单业务监管与一般的同业存款保持一致的可能性比较高。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从产品投资者的范围看,同业存单不属于一般存款范围,而属于同业存款会计科目,从而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存贷比考核。

  同业模式之变:总分支格局调整

  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将对当前蓬勃兴起的同业业务产生怎样的效应?

  “下一步NCD全部推开以后,对银行的影响就大了,存款就不再是低层面固定利率的存款,而是随行就市,原来有些客户想做银行理财的,可能也不会做了,而是买一张NCD去。” 对于NCD对商业银行理财、同业业务产生的替代和挤出效应,一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此描述。

  过去几年,同业业务不仅是银行规模扩张的利器、有效的盈利手段,更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五年前,中型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约为15%左右,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达到25%,最高者甚至达37%。

  如果关注银行体系存款波动与同业拆借市场高度的正相关问题,你会发现,负债考核之下,银行往往通过同业存款,将保险、基金等一些异地资金吸收过来,这些资金带有明显的拆借性质,但在会计统计上往往被归到同业存款项下。实质上,其利率定价也并非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定价水平,而是随行就市在Sh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降点执行。一句话,本质上是同业拆借资金,但表现为“场外交易”。

  “一些中小银行采取了激进的策略,将本应设置在中后台管理部门的利率定价权、资源配置权和风险控制权不加限制地下放。”上述大行人士点评。

  此前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同业业务开展方面,中小银行的分行拥有充分的灵活性,享有定价权,吸收资金、自主开发产品、产品研发的权利,“太灵活”以至于有的分支行,“往往讲一个故事,包装一下,产品就可以发了。”

  随着同业存单的出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总分支机构内部话语权重新划分已不可避免,权限向总行上收是大势所趋。

  “资产负债多元化将成为总行统一策略,有一些考核的东西也在进行调整。”上述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说,NCD出来以后,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主动负债管理,“什么时候发NCD,发多少,这东西都是要通盘考虑,这需要多项负债业务统筹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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