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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拟最长不得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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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10 09:09:41  来源:新民晚报  




  原标题:经营性公路收费不超二十五年

  交通运输部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营性公路收费不超二十五年

  -免费政策影响收益可延长收费年限

  -政府应公告明确终止收费日期

  -高速公路逐步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点

  本报讯 北京消息:交通运输部昨天宣布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征求意见稿,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三)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四)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五)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新增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但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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