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8种情形可以不予支付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2-04-24 09:53:45  来源:金黔在线  


  金黔在线讯 4月2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基层工商分局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时,一旦发现单笔使用金额超过3万元、使用项目与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支付对象与申请人具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利害关系,均必须进行核查。

  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8种情形可以不予支付: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状况的;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其他涉嫌违反“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

责任编辑:liaoqin【收藏】
上一篇:省国税局通报3起涉及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下一篇:倾力打造黔茶产品全产业链 成就企业核心竞争力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