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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出台实施意见加强乡镇廉租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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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11 11:59:48  来源:  


  近年来,从江县把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加大投入,乡镇一大批廉租住房即将投入使用。为规范乡镇廉租住房管理,今年该县出台了《从江县乡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乡镇廉租住房管理,以保证城镇居民低保无房户、困难住房户能够住上廉租房。

  意见规定:乡镇廉租住房管理由县住建局委托所属乡镇统一管理(丙妹镇除外)。县住建局为主要管理部门,对乡镇廉租住房实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乡镇廉租住房进行监督督查一次。

  意见明确了住房保障范围、条件及对象为:凡具有从江县常住城市居民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倍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除此之外,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对象,特困职工,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无房家庭,优先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意见对廉租住房的申请作了明确要求: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交由县住房保障办备案。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四是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意见还对乡镇住房保障户的确定进行了明确,实行“三审两公示一备案”即对象户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初审,并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和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经审核后,由县住房保障办将名单反馈乡镇政府备案再次进行公示10天,无异议的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有异议的,经核查后,将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该申请户。

  意见规定:租赁房屋对象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时须缴纳廉租住房保证金,并专户存储,待住户退租后,视情况给予退还。在住房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未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达3个月的使用该户廉租住房保证金进行赔偿或抵扣。

  意见对纳入住房对象的户主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乡镇政府按月代为收缴,1.5元/平方米,每月26日前存入县廉租住房专户,县财政部门次月5日前提取实收租金0.5元/平方米返还给乡镇政府专户使用。同时,还对廉租住房物业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形成廉租住房小区的,必须安排物业公司入驻开展物业管理,未形成小区的,由乡镇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同时规定,出售的廉租住房住户必须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由乡镇统一管理,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制定,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意见还对乡镇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作了明确:下江镇、停洞镇、宰便镇、西山镇700元/平方米;贯洞镇、洛香镇800元/平方米。(从江县贯洞镇人民政府 吴德军)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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