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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2亿元集资诈骗案终审主犯孙国明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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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30 20:57:3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宁夏孙国明等人集资诈骗1.2亿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孙国明以犯有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另一名同案犯张立勋则被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国明等人在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虚构宁夏宁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广本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川融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天旭贸易公司等5家没有实际经营或经营亏损的公司及其未实际入股的天宝煤焦油公司正常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并通过举办公司开业典礼等形式向集资群众展示其“投资项目和经济实力”,虚构资金用途,隐瞒无偿还能力的真相,不计后果以高额利息非法向他人集资,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且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高档车、房屋等挥霍,致使1.2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孙国明、张立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遂于今年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处孙国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立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不服随即提出上诉。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二人犯有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和对孙国明的量刑,改判张立勋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孙国明集资诈骗案从案发至法院终审判决,历经近4年。2008年9月19日,银川市公安局对孙国明集资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0年7月22日至2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今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孙国明,男,1984年生于宁夏盐池县,捕前系宁夏宁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23日又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逮捕。

  孙国明的助手张立勋,1971年生于宁夏银川市,捕前系宁夏宁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总经理、监事,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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