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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石化回应"高利贷门" 称系个别人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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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8 09:05: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年12月10日,达州市达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星胜花园危房改建的有关事宜,明确指出要加强与投资方的衔接,尽快签订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并于同年12月12日由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

    2008年7月28日,达县人民政府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英凰广场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项目投资协议》。

    2008年8月25日,经各方充分协商,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王家云、夏德菊两次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同日,达县人民政府、四川石化多元产业有限公司、金鑫公司三方议定了《项目投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8月28日,刘明与黄波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委托行政部人员前往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上,刘明、王家云、夏德菊、黄波均为被委托人员代为签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确认。

    此后,新的金鑫公司仍然聘用刘明等人办理公司业务,并向刘明、王家云、夏德菊等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其间,刘明在相关资料文件上均签字认可黄波为法定代表人。

    然而,2011年8月,刘明向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资料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被举报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金鑫公司的行为,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

    刘明仍不甘心。他又将举报信发到了互联网上。

    四川中石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收购金鑫公司是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东在社会舆论和经营巨亏情况下的迫切真实意愿,是经过公司集体决策,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的,目的是偿还金鑫公司巨额债务,尽快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解决当地民生问题。“刘明诽谤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记者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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