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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交警依法行政拘留4名交通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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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8 14:44:2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日前,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4名交通违法人员,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他们的违法行为分别是二次酒驾、无证和准假不符且违法载人。

  经民警教育后,4名驾驶人也明白各自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配合天柱县交警大队民警办理案件。据了解,他们4人被查获经过如下:


  龙某凤被现场查获图片

龙某凤违法图片

  4月14日,龙某凤(男,40岁)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经查询:龙某凤曾于2022年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过,故龙某凤此次为再次饮酒驾驶。

 

龙某豪违法图片

  3月22日,龙某豪(男,58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经查询:龙某豪曾于2016年4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过,故龙某豪此次为再次饮酒驾驶。

 

杨某某被现场查获图片

  3月9日,杨某某(男,26岁)未完成机动车驾考全部科目,驾驶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宋某某违法图片

  4月13日,宋某某(女,47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时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载客汽车、货车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超4人及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对龙某凤、龙某豪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作出罚款1800元、1940元及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杨某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宋某某准驾不符、违法载人的行为作出罚款400元、行政拘留5日及其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目前,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持续推进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等工作,对辖区重点违法行为采取高压严管态势,通过“以教代罚、以罚立威”的形式让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引导他们正确树立自觉遵守交规、安全文明出行的法制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龙仲涌)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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