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原告王某湖、王某智来到三穗法院瓦寨法庭,称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30日,二原告给被告做劳务,劳务费剩余11370元未付(王某湖6780元、王某智4590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在2020年1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到约定付款时间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此款项,请求法庭帮忙追回所欠工资。
法庭干警在立案的同时及时联系了被告龙某,龙某于一小时后到庭,其承认拖欠二原告工资,但因其现在资金困难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就此情况,法庭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释法明理,被告龙某当庭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当日立案当日调解结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高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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