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旅游市场
经营行为的通告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旅游旺季期间的景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正当竞争;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过期、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商品;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不得销售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做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各旅游景点、活动现场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严禁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必须包含商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四)餐饮、住宿行业不得有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设定霸王条款、设定最低消费金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严禁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六)经营者必须按通告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通告后仍未规范经营行为,并违反法律法规的,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曝光。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