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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法院审结首例拒执罪案件,一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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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7 13:37:52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榕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榕江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子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李某某将其与妻子共有的商品房一套赠与给其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8月2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刘某某申请,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又将其所有的一辆丰田牌轿车过户给禹某,并虚构出售事实,恶意逃避执行。

  因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李某某于2021年2月5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榕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有转移财产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4月15日将案件移交榕江县公安局。

  李某某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向申请人履行了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64万余元以及执行费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人应当按时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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