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榕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榕江县古州镇常驰广场往汇龙广场方向行驶,行至滨江花园路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乙醇含量为 132.74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2021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喝了五罐啤酒,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将朋友周某某送回家(周某某家位于榕江县高铁站附近)。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又驾驶该摩托车从高铁站向榕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黎炉线89KM+200M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2.6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张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均没有取得有效驾驶资格,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广大公民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别报侥幸心理,一旦被查获,不但要面临刑罚,还影响自己的声誉,得不偿失,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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