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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通洲利用担任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施工、项目拨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要财物数额较大;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通洲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通洲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通洲犯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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