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冯某某因多次到黎平法院喧闹办公场所、并以语言威胁案件承办法官,黎平法院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的决定。11月4日,冯某某充分认识到错误并当面道歉,并取得当事法官谅解。经训诫教育后,黎平法院解除了对冯某某的拘留决定,但仍需缴纳罚款10000元。
黎平法院在审理付某某诉贵州某开发公司和黎平县中潮镇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冯某某系该案原告付某某的父亲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在黎平县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多次吵闹,当面和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语言威胁案件承办法官。
该院认为,冯某某作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诉讼参与人,运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言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理性诉讼,不能随意泄愤,任意迁怒。冯某某在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教育后,仍然拒不悔改,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妨碍民事诉讼,遂作出对冯某某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决定予以惩处。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