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2016年,某烟花爆竹生产公司股东付某,代表公司与销售商吴某签订合同,由公司向吴某销售烟花爆竹。后来,公司向吴某供货,吴某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8年6月11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付某、文某与吴某对账,发现公司共计向吴某供货烟花爆竹价值共327860元,但吴某只支付了货款260000元,尚欠67860元。
经多方协商,吴某仍未将欠款支付给公司,公司于是将吴某告上法庭。近日,务川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在双方对账时,因原告销售给被告的部分烟花爆竹质量不合格,被派出所拉走销毁300多件,另有300多件存放在被告库房。
后来,被告吴某担心这些烟花爆竹在存放一段时间后引发安全问题,于是自行将价值约为6万元的不合格烟花爆竹销毁。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需分开,某公司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其与被告吴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应对所欠货款折价补偿原告某公司。
法院认为,某公司所供货中质量不合格,给吴某造成了损失,某公司应予赔偿。吴某的损失包括销毁烟花爆竹和为存放不合格烟花爆竹支付的房租,损失价值与被告所欠货款相当,故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不再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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