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 年以来,以被告人刘东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贵州湘企(独山)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以公司经营、开发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亲属、老乡为纽带,采取发包工程、招募等方式纠集被告人刘单、颜志敏、刘学甫、朱训武、刘智尧、段倍渺、文强、徐钧安、李少军、温勤、刘嘉辉、刘浩、鲁似洲、颜根稳、李豹、唐江、黄祥乐、黄继和等组织成员,推崇江湖义气、崇尚暴力,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在独山县百泉镇和麻万镇以及省内外金融机构实施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骗取贷款、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刑事案件 12 类 17 起,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 3 名受害人轻伤,另打伤多名讨薪、讨债人员,其骗取贷款违法犯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 4.08 亿元。
2020 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实现之年、收官之年,该案的一审宣判,彰显了党委、政府进一步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平安基石。
据悉,刘东旺被指控所犯罪状包括: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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