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全市以年为单位,市财政安排品牌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强化品牌奖励的资金保障。
《办法》明确将质量奖类,商标产品类,质量标杆类、老字号类、“三品一标”类,标准类和认证认可类共7大类49个品牌(称号)的单位或项目纳入奖励范围,涉及一二三产业覆盖范围广。
《办法》根据品牌(称号)评定条件难易程度在资金奖励标准上实行差别化对待,给予品牌主体1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评定条件难度高的品牌,给予重奖,突出品牌含金量,如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品牌主体,奖励高达100万元。
同时,申报奖励资金的品牌主体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并在获得品牌奖励1年内,严格按照品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奖励兑现。(作者:晏志聪 甘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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