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威宁自治县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裁定的威宁县自来水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到银行履行了划扣手续。
据悉,威宁县法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耿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发现赵某、张某二人均系威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有固定工资收入。
2014年6月26日及10月10日,威宁县法院向该公司分别发出两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从2014年7月起,每月协助扣留张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足20352元止。从2014年10月起,每月协助扣留赵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足23245元止。但该公司未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今年3月21日,威宁县法院又分别向该公司发出两封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工资款项,并将此款及时打入威宁县法院执行专户,同时告知了相关法律责任。该公司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威宁县自来水公司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据此,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0万元的罚款决定。
威宁县法院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治拒不协助执行的违法犯罪事件,扫清执行工作中的一切障碍,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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