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1月8日9时许,丹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中央名府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龙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中央名府小区开展调查。
经走访调查得知,系吴某某(男,40岁,户籍地址: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于2016年1月8日早上在中央名府内为庆祝国春银饰门面开业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丹寨县公安局对吴某某依法进行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将至,丹寨县公安局继续加大对《丹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宣传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曝光一起。确保全县人民生活安宁,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秩序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王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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