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州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破坏湿地最高将罚款五万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5-08-02 11:12:58  来源:多彩贵州网  

  日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建成湿地自然保护区20个,国家湿地公园30个,省级湿地公园4个,湿地总面积达到20.97万公顷。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块,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日益显现,围垦占用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和滥捕、滥猎、滥采湿地生物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湿地生态系统面临极大的危险,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湿地资源保护的认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以下八种行为: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为贵州湿地保护周。(记者 程曦)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上一篇:文史类:贵州财大最低516分 贵大最低508分
下一篇:贵州拟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执法时需统一着装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