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条例(草案)》提出,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城市管理专业法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协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协助管理人员数量,逐步降低协助管理人员的比例。同时,明确规定,协助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宣传、劝阻、制止违法行为等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该《条例(草案)》还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凡是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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